中国每年生产和退役的新能源汽车电池数量日益增加,但与之相对的却是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体系的立法不足与政策缺位。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率仅为22.9%。美、日等传统汽车强国很早就对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问题进行立法规制。合理借鉴这些回收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之先进经验,有助于我国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体系的发展。
美国:健全的体系设计
和充分的公众参与
美国是最早用法律的形式对电池回收问题进行规制的国家,时至今日已然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其中,不同层级的立法侧重点各有不同,联邦层面主要进行宏观规范,制定行业法案;州层面侧重于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分配;地方层级的立法则出台各种激励政策,更进一步细化立法。
美国十分重视电池回收体系中的公众参与,侧重以市场调节手段来增强公众的积极性。针对废旧电池的回收问题,美国先后颁布了多项法案,旨在通过税收减免、环境押金等措施提高公众对该问题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日本:建立以生产企业为主导的
回收体系
日本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以生产企业为主导,以财力雄厚的大公司为回收链条的核心。1993年,日本颁布了《环境基本法》,规定了生产企业的电池回收义务。2000年,日本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制定电池的回收方案,政府也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补贴。同时,生产企业在回收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保障回收效率负有责任。通过不断地立法,日本已经形成了以生产企业为核心,涵盖“生产—消费—回收—再生利用”各个环节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体系。
新能源电池回收将有法可依
去年10月19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罗俊杰针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问题表示,工信部将从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产业等方面,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的专项立法提上日程。
专项法律对于废旧电池的回收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应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要求,提高电池回收立法的位阶,使得电池回收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促进产业法制化发展。
专项法律应当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基础上,对主体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化。首先,应当明确包括产品开发责任、经济投入责任等在内的生产者责任,从根源上提高回收效率。其次,应当明确销售者的交还电池责任,保证废旧电池被返还生产者或回收企业。第三,应当明确消费者的了解、配合责任。专项法律应将各个主体的责任都纳入考量范围内,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体系。
此外,中国应当建立并强化电池回收的公众参与制度。由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的生产量和使用人群都十分庞大,仅靠生产商和销售商很难保证回收链条的高效运转。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明确奖惩激励制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废弃电池回收的方式和自身法定义务,也可以参考美、日等国,推行经济激励制度,如规定消费者交还的废旧电池可以折抵部分新电池的价格。
制定专项法律发挥统领作用,明确分配各个主体的责任,并强化公众参与,是未来中国解决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难问题可以探索的方向。用健全的法律制度形成安全、规范的回收链条,进一步实现环保、低碳的产业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