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回收用于维修高速公路工地上的建筑设备和材料,被告人卢某某被广水市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级法院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0年7月,被害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用于维修高速公路工地上的建筑设备和材料被盗,最后在卢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发现了被盗的设备和材料。
为什么丢失的设备和材料会出现在废品回收站?原来,卢某某成立了一家炉料公司,主要经营金属废品回收业务。2020年5月的一天,一对中年夫妇到她经营的金属废品回收站询问是否收购钢板、空心管铁支座、架桥机机腿等物品,卢某某说:“我猜到他们可能是偷来的,因为其中有的铁支座里面带着水泥,像是来自于施工工地,但是他们卖得很便宜,而且数量也多,我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经查,卢某某在2020年5月至7月先后多次收购被盗钢板共186块、空心管铁支座245个、架桥机机腿3个,经物价局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5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考虑到被告人卢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取得对方谅解,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明知建筑材料和设备是盗窃所得,依然照收不误,针对该案中废品回收站的“侥幸心理”,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却吃大亏,该案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切实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学法、知法、守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