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标准公共充换桩与标准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3-05-19 20:37 回复:0 关注量:8

 

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六条政策措施》。《政策措施》提出,到2025年,全区标准公共充换桩与标准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列为充电设施加快发展地区,2023年完成20000个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其中呼和浩特市8000个,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各5000个,赤峰市2000个。其他城市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原则有序推进。

  《政策措施》共六条内容:

  (一)结合地区特点分类统筹推进。结合地区经济、人口密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将14个盟市(含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划分为加快发展、示范推广和积极促进三个地区类别,并大体明确了推进进度。

  (二)加快编制规划,简化报建手续。明确各地完成充电桩建设三年规划编制工作的时限,特别强调自治区、盟市本级各类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列入属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明确了建设公共充电桩和个人充电桩无需办理的审批事项。

  (三)提供便捷的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服务。为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进度,重点从涉及“破路”“破绿”事项审批、不重复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协助配合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四)完善财金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提出了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奖补政策意见。

  (五)探索创新建设运管模式。一是明确了各地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单位。鼓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对城市充电站进行了分类,明确了建设标准,制定了统一模板。三是明确了实施统建统管的具体模式。四是明确了建设运营监管智能化服务平台的要求。五是明确了充电设施验收工作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为保障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从居住社区预留安装条件、配建充电桩建设管理环节以及居住社会物业配合等三个方面提出相关保障措施。

  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六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加快自治区城镇充电设施建设,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根据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能电力字〔2021〕29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结合地区特点分类统筹推进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区经济、人口密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原则,分类有序推进,加快构建运行高效、安全稳定的充电设施体系,到2025年,全区标准公共充换桩与标准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列为充电设施加快发展地区。2023年完成20000个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其中呼和浩特市8000个,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各5000个,赤峰市2000个。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公里。2025年前,县城和乡镇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

  (二)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列为充电设施示范推广地区。2025年前,公共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5公里。

  (三)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列为充电设施积极促进地区。2025年前,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

  二、加快编制规划,简化报建手续

  (一)加快编制三年规划。加快发展地区、示范推广地区城市核心区既有(新建)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和居住社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2023年底前配建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城市区县为基本单元,10月底前完成充电桩建设三年规划编制工作,对充电桩建设数量、建设时序、空间布局、建设地点作出科学规划安排。自治区、盟市本级各类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列入属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类公共机构确定项目选址和建设数量,汇总报属地充电桩规划编制部门统一纳入城镇充电设施空间布局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简化报建手续。既有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居住社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经得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向属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简化相关许可证审批流程。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相关电力企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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