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血液回收机等4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血液回收机等4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09月19日 10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440101-2021-16528
项目编号:CLF0121GZ06ZC95J
项目名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血液回收机等4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38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肾脏体外灌注仪):
合同包预算金额:38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1-1 | 体外循环设备 | 肾脏体外灌注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380,0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响应产品的供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如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2)如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 则从其规定。(分公司响应, 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 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④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⑤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在本项目邀请名单内,并成功报名登记获得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2年09月06日 至 2022年09月18日 ,每天上午 09:00:00 至 12:00:00 ,下午 14:30:00 至 17:30: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楼
方式: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年09月19日 10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 2022年09月19日 10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